1.爱国主义教育法
(1)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
格局。
(3)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②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
和生动实践;
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⑥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⑦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⑧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⑨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4)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坚持理性、包容、开放,尊重各国历史特点和文化传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
(5)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6)在每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2.反间谍法
(1)间谍行为
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③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④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
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⑤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⑥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2)工作原则
①坚持中央统一领导
②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
③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④积极防御、依法惩治
(3)主管机关
①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②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4)公民和组织的义务
①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②组织的义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5)安全防范
①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②公民和组织的防范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