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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国考公安岗行测公安基本能力—盘查规范

华图教育 | 2024-10-2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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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查规范

  1.公安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1)现场条件允许的,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2)保持高度警惕,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人,防止其反抗、逃跑、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

  (3)不得采取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

  (4)检查女性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的,由女民警进行,可能危及公安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2.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

  (2)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3)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3.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示支援。

  4.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2)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3)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4)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5)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6)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7)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8)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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