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管理中回避的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2.刑事诉讼中回避的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4)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遵循“谁聘请,谁决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