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夏省考行测法律常识积累:刑法—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刑罚的裁量 |
累犯 |
1.一般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处罚原则: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
自首 |
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处罚原则: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立功 |
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 2.处罚原则: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缓刑 |
1.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刑罚的执行 |
减刑 |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
假释 |
1.适用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2.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