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概念: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2.空间效力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是有效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和船舶。
(2)、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主义犯罪、反人类罪、海盗罪、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发动侵略或违反战争规则、灭绝种族)。
3.时间效力
(1).从旧:首先考虑适用旧法,即行为时法律。
(2).从轻:新法规定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
(3).适用于未决犯(还未审判或者判决还未生效的人)。
犯罪构成要件
4.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5.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好老师 好课程 好服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6.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注意:
(1)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
(2)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8.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1)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
(2)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行行为(危险前行为)。
9.犯罪客体: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法益。
免责事由
10.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11.正当防卫: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成立要件
①具有社会危害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②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好老师 好课程 好服务
③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④主观条件:正当的防卫目的。
⑤不超过必要限度。
(2)防卫过当: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触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处罚原则: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2紧急避险: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成立条件
①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②时间: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③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④主观条件:正当的避险意图。
⑤限制条件: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⑥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避险过当: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处罚原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3)特别例外限制: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刑罚论
13.我国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14.管制——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社区矫正组织执行,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
法。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期限: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
15.拘役——剥夺犯罪分子短期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期限: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 1 年。
16.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17.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8.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1)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①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
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③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死缓
①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年执行。
②死缓的适用条件:其一,罪该处死。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