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职务:
1.领导职务(10个):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8个):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公职的取得
录用—委任 | 适用范围 | 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
录用程序 | 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 | |
试用期限 | 试用期1年,合格者委任职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 |
选任 | 适用于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决定)的领导职务公务员 | |
公开选拔 | 领导职务(副科至正厅)、非领导职务(副处至正厅)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 公开选拔 | |
聘任 | 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
兼职禁止 | 经原单位批准 | |
在非营利性的单位 | ||
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
三、公职的履行
考核 | 考核内容 | 德能勤绩廉,但以绩为重 | |
考核类型 | 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 | ||
考核结果 |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 ||
奖励 | 奖励对象 | 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 | |
奖励形式 | 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 ||
奖励等级 |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 ||
处分 | 处分种类 |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开除(永久) | |
处分后果 | 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还不得涨工资 | ||
处分解除 |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 | ||
交流 | 调任 | “外→内”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 | |
转任 | “内→内”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 ||
挂职 | 人事关系不变,档案还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任职 | ||
回避 | 任职回避 | 近亲 |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1.不能相互直接领导; 2.不能直属同一领导; 3.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
地域 |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规定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 2012年2月14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和公检法正职领导 | ||
执行公务回避 |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即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 ||
离职回避 | 公务员离职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人在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四、公职的丧失
特点 | 应注意问题 | |
辞职 | 公务员自己提出,辞职后无特殊待遇 | 想辞职而辞不了: (1)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2)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 (4)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不想辞而必须辞: (1)引咎辞职;(2)责令引咎辞职 |
辞退 | 单位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按照失业处理 | (1)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1年不称职仅降1级); (2)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3)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的; (5)连续旷工超15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30天。 |
退休 | 因客观原因丧失职位,可获退休金和其它待遇 | 正常退休:达到法定年龄; 提前退休: (1)工龄满30年; (2)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 (3)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不得辞退的情况:(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
五、公务员错误命令抵抗权
命令有错可抵抗 |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
上级坚持应执行 |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 |
执行后果上级负 | 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
明显违法责自负 |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