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犯罪主体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7.犯罪主观方面
(1)故意:①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②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过失: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28.犯罪停止形态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9.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有: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30.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对其进行教育):(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1.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2.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3.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