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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日,曾因陕西芹菜案、河南豆芽案等案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小过重罚”问题,在一个重要领域迎来了新的动态。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对市场监管领域部分可予“不罚”或“免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初步的规定。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条件的抽象规定,此次清单所明确的条件,还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了必要的解释,使得相关条件明确化、具体化,也较通常的理解更为宽容、柔和。从而,此次清单对于解决“小过重罚”问题、对于优化营商环境问题等,都具有特别的意义。
2.安徽日报2025 年2月11 日消息:近几年,一些明显违背“过罚相当”原则的“小过重罚”案件屡屡出现。例如,一家餐饮店售卖“拍黄瓜”被罚5万元;74岁个体户因销售一瓶78 元过期葡萄酒被罚5万元;卖菜大姐开采耳店赚500 元被罚22万元;榆林夫妻店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等。此类案件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因为“小过重罚”案往往涉案金额少,涉案主体多为小摊小贩、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罚款金额与其涉案金额或获利等明显不成比例。从市场治理层面看,“小过重罚”违背了法治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社会舆论对此多有质疑,认为罚得太重,明显不公平,给商户带来很大的经营压力,亦束缚了市场活力。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 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正是契合法治精神、利好经营主体之举。
【政策理论】
1.背景
据悉,2024 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万余件,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约5 亿余元。其中,加大对“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涉企监管执法问题的监督。最高检发布7 件“涉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推广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督促执法机关纠正“小过重罚”大数据监督模型、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餐饮类行政处罚”大数据监督模型和《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防范“小过重罚”提示函》,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运用监督模型办理类案监督案件450 件,促进“小过重罚”综合治理。
但在现实中,哪些符合“首违不罚”情形,哪些行为符合“轻微免罚”,并没有统一标准,导致行政执法部门裁量权过大,出现“小案重罚”“类案不同罚”案例,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感,由此引发热议。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出台《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为准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提供了支撑。对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在认定“首违不罚”与“轻微免罚”方面有了具体参考,符合清单违法行为的就该不罚或免罚,避免某些执法部门滥用处罚权。对违法当事
人而言,如果其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或“轻微免罚”清单中的情形,但被执法部门开出高额罚单,就可以依据这两个清单进行申诉,从而可以防止“小过重罚”等问题出现。
进而言之,这两个清单可促进行政处罚规范化,对裁量空间过大的行政处罚权有一定约束力,也是对当事人“首违不罚”与“轻微免罚”权益的维护。既然法律中规定了不罚或免罚,当事人就有了免于处罚的权益。
2.影响
小过重罚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精神、社会公平、行政执法公信力以及对行政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上。
(1)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等处以高额行政罚款,不仅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甚至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影响法治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这种处罚方式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即违法程度与惩戒强度须互相匹配,不利于人民群众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损害了法治政府建设。
(3)不利于社会和谐与法治建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加剧了社会不公,引发社会不满和抵触情绪,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使得行政执法背离了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最终沦为简单的惩罚工具,损害了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尊重。
(4)影响执法公正性和效率:暴露出监管部门重事后处罚、轻事中监管的短板,以及重处罚轻教育、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责任的弱项,不合理的处罚方式可能导致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5)阻碍经济发展:对小微企业的过度处罚可能会抑制其发展动力,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风清气正营商环境的建设进度。
3.原因
近年来,类似上述的“小过重罚”事件屡有报道,也多次引发争议。这类案件的共性,往往是涉案金额少,涉案人大多属于无心之失,但收到的罚单却数字惊人。“小过重罚”之所以屡次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1)有些法律规范过于“一刀切”,没有区分企业等市场主体和普通个人偶发的违法行为,以前者(企业)为对象制定的规则,不免处罚过严。
(2)个别执法部门机械执法,狭隘理解裁量基准,没有统筹考虑本领域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导致部分执法活动有悖法理,更无视情理。
(3)个别执法部门只执法不普法,以执法代替普法,没有充分引导企业和群众合法合规经营,严重事后处罚,却忽视了事前、事中的监管和社会公众感受。
(4)缺少约束的力量,当权力无制约时,握有权力的人容易将资源和机会占为己有,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当弱势群体无法得到公平待遇时,他们易产生不满情绪,质疑社会秩序,甚至引发社会冲突。
4.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培训,针对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准确的问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规范执法程序。为了规范执法程序,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执法程序规定,明确调查取证、听证、告知等程序环节的要求和标准。同时,加强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应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量罚时,应遵循公正、合理、适度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功能。对于行政处罚中小过重罚的情况,应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功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过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一方面,建立容错机制,避免动辄无端质疑执法人员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所谓动机,同时减少设置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某种意义上,为一线执法人员松绑,也就是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松绑;另一方面,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从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个维度,对“小过重罚”的执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